1.我企业出租了一个毛坯的办公房,租赁合同中约定有二个月的免租期,主要是承租方用来装修,请问这个免租期是否需要按照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不需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对于超过保修期范围的产品,维修时收取元器件、配件成本费。

2.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在计算“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时,有“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两个项目,请问这里的建筑面积包括地下车位的面积吗?

答:不包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五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中第五条中所指的“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计容积率地上建筑面积,不包括地下车位建筑面积。

3.请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土地时向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能否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

答:向个人支付符合条件的拆迁补偿费用可以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4.请问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在网上查询么?

答:可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7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登陆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信息进行查验。单位和个人通过网页浏览器首次登陆平台时,应下载安装根目录证书文件,查看平台提供的发票查验操作说明。

5.公司员工出差购买的意外保险可以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可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营改增前原有的期末留抵不能抵扣营改增部分的销项是要取消了吗?

答:是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申报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5号)规定,本公告发布前,申报表主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中有余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将余额一次性转入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中。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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