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浙江省财政厅
文号: 浙财税政〔2016〕15号
颁布日期: 2016-7-7
实施日期: 2016-7-1
分类: 税收法规.资源税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要求,省财政厅、省地税局会同省国土厅结合我省矿产资源禀赋、企业承受能力和清理收费基金等因素,按照“改革前后税费平移、总体不增加企业税费负担”的原则,对《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中涉及我省的有关资源税品目的实际适用税率进行了认真测算,经省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列举矿种资源税适用税率表(浙江省)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